2016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前重要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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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前重要知识点整理

  2016年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将于明后天5月28、29日举行,考试已近在眼前,在所剩无几的时间里,继续啃教材显然是行不通的,不如在还剩1天即将参加考试的时间里,背一下这些学尔森老师帮你整理出的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要知识点。如果你基础掌握的好,下面这些口诀就是在给你加深记忆;如果你属于或接近于“裸考一族”,那就抓紧这*后的时间背背这些重点,不到*后一刻,坚决不放弃,或许关键性的1分就在这里!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要知识点
  注:
  无星标表示该知识点需了解,历史上未考过或者出题频率较低;
  ★表示该知识点需要记忆,出题频率一般;
  ★★表示该知识点需要记忆+理解比较重要,出题频率较高;
  ★★★表示该知识点需要记忆+理解+应用非常重要,出题频率非常高。
  学尔森老师提示:回忆不起来的知识点,考生们赶紧去翻书寻找哦,加深记忆。
  知识点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总称
  (2)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商法
  (3)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属于行政法
  (4)仲裁法属于非诉讼程序法
  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行政法规,其名称可以是“条例”且不带地名。
  (2)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名称可以是“条例”但带地名。
  (3)部门规章,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且不带地名。
  (4)地方政府规章,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但带地名。
  (5)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6)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7)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8)家长裁决制(掌握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裁决) P6
  知识点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明白独立的意思,责任由法人这个组织来承担)
  3、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4、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施工企业承担。★★★
  知识点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代理的定义: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2、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常见的代理种类)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3、不是所有行为均可代理,代理人原则上没有资格要求,但某些建筑设工程活动要求代理人具有相应*(如招标代理)
  4、代理行为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主要注意(3)代理人死亡)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主要注意(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与委托代理的(2)做区别记忆)
  5、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6、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表现为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但以他人名义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物权代理中,无权代理人和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未效力待定合同。★
  7、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追认,则该代理行为变成有权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该代理行为对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后果由无权代理人向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承担。★★★
  8、表见代理的本质仍然为无权代理,但是后果等同于有效的代理,当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所签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造成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表见代理中的代理人追偿。★
  9、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
  (1)有足以骗人的事实或理由
  (2)须本人存在过失(本人指被代理人,过失指(1)所述的事实或理由是被代理人过失造成的)
  (3)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指代理中的第三人,善意指第三人对代理人代理权限有问题这件事并不知情)
  10、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1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知识点四: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用益物权(定义、举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主要在担保制度*习)
  2、土地所有权(定义、归属:国家或集体所有)★
  3、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4、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5、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6、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7、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重点注意不是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都自动续期,只是住宅)
  8、地役权的概念★★★
  9、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是不动产物权登记设立的特例)★★★
  10、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1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1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1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14、无权占有他人不动产的,他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物权保护方法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知识点五: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 债产生的依据★★★(出小例子考察属于债的发生依据的哪一种)
  (1) 合同(债发生*主要、普遍的依据)
  (2) 侵权
  (3) 无因管理
  (4) 不当得利
  3、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点六: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只有知识产权有双重属性)、专有
  性、地域性、期限性★
  2、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 申请日起计算。★
  3、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4、 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5、 商标权理论上可以无限次延期,期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或期满后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6、 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
  7、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属于单位作品,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著作权保护到首次发表后50年;★★
  8、 勘察、设计文件属于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