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简介及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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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简介及报考指南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文件精神,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一、 组织领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二、考试级别及科目
 
  (一)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科目。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二)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三个科目(2005年调整,详见财办会[2004]25号文件)。
 
  三、考试日期和时间
 
  (一)考试日期: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一般为每年五月*后一个星期六、星期日。(以报考文件为准。)
 
  (二)考试时间:初级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初级会计实务科目为3个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为2.5小时;中级资格考试分三个半天进行,经济法、财务管理四个科目均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为3小时。
 
  四、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对*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木资格考试。
 
  (五)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总年限,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五、 考试报名
 
  报名时间一般设在每年的9月-10月底。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北京地区中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具体考务工作,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负责北京地区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具体考务工作。符合中级报考条件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登陆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线提交报考申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及办理缴费;符合初级报考条件的考生可登陆北京市财会网办理报名手续。(具体报名安排详见当次的报考文件)
 
  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六、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七、 考试用书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考试大纲、指定用书和有关*材料,由财政部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到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公布的报名确认地点办理征订手续。
 
  八、证书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